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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正壓防爆電氣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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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器設備安裝規定
發布時間: 2010/7/18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
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范
條文說明
1 總 則
1.0.2 本規范不適用的環境,是指不是由于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而引起,而是由于其它原因構成危險的環境。對于這些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應按其各專用規程執行。

1.0.3 按設計進行施工是現場施工的基本要求。

1.0.5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采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設計時根據其環境危險程度選用適合環境防爆要求的型號規格。所采用的設備和器材,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包括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有接線板的防爆接線盒出廠時,根據產品標準的規定,也應有銘牌標志,故也應視為設備對待。

1.0.6 設備和器材到達現場后,應及時驗收,通過驗收可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為施工安裝的順利進行打下基礎。

1.0.7 在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進行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尤其是擴建和改建工程中,安全技術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必須事先制定并嚴格遵守。

1.0.8 國家現行的有關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中的一些規定不完全適合電氣設備安裝的要求,如建筑工程的允許誤差以厘米計,而電氣設備安裝允許誤差以毫米計。這些電氣設備的特殊要求應在電氣設計圖中標出,但建筑工程中的其它質量標準,在電氣設計圖中不可能全部標出,則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的有關規定。

為了盡量減少現場施工時電氣設備安裝和建筑工程之間的交叉作業,做到文明施工,確保設備安裝工作的順利進行和設備的安全運行,規定了設備安裝前及設備安裝后投入運行前,建筑工程應具備的一些具體條件和應達到的要求。

1.0.11 本規范主要是針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中的電氣設備的施工及驗收,用于這類環境的電氣設備有防爆電氣設備,也還有大量的普通電氣設備,而且防爆電氣設備除了在外部結構、溫升控制等方面有些特殊要求外,在許多地方跟普通電氣設備是近似的,故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的安裝,除應按本規范執行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系列中的″高壓電器″、″電力變壓器、油浸電抗器、互感器″、″母線裝置″、″旋轉電機″、″盤、柜及二次回路結線″、″電纜線路″、″接地裝置″、″電氣照明″、″配線工程″等施工及驗收規范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以及其它各專業標準規程的有關規定。

2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根據防爆電氣設備的發展,產品國家標準中出現了新的防爆類型,已增加了無火花型和粉塵防爆型電氣設備,所以本規范在這次修訂時增加了這些新型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內容,使之與我國防爆電氣設備制造、檢驗用的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和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相協調。

本規范這次修訂時,與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J 232—82)中的″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氣裝置篇″相比,在整體結構和編寫層次上做了較大的調整,將″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安裝″和″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分章逐節編寫,使之層次清晰,更為合理。

2.1 一 般 規 定

2.1.1 防爆電氣設備的級別、組別與使用環境條件相符,才能保證安全,按新防爆電氣設備產品標準的規定,對為保證安全,指明在規定條件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和低沖擊能量的電氣設備在防爆合格證編號后加有特殊標志″X″,此外為指定環境條件而設計的產品在產品型號后綴有規定的符號,如戶外環境用產品——W;濕熱帶環境用產品——TH;中等防腐環境用產品——FI等標志。安裝時需要注意。

2.1.2 按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GB 3836.1—83)的規定,防爆電氣產品獲得防爆合格證后才可生產,防爆合格證號是設備的防爆性能經過國家指定的檢驗單位檢驗認可的證明。防爆電氣設備的類型、級別、組別和外殼上″EX″標志是防爆電氣設備的重要特征,安裝前需要首先查明。

2.1.3 支架的固定,可采用預埋、膨脹螺栓、尼龍塞、塑料塞以及焊接法,在具體工程施工安裝時,可參照《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標準圖集》的規定,但要求固定應牢固。為防止降低鋼結構的強度,采用焊接法固定時,應施行點焊。

2.1.4 電氣設備接線盒內部緊固后,若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過小,容易產生電弧和火花放電引起事故,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是確保安全,防止事故的有效措施之一,需進行檢查。據某化工廠反映,多年電氣事故統計表明,事故多半是發生在電氣設備接線盒內的。附錄A中所列數值,是按1993年新的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而規定的,增加了低電壓時的數值,并廢止了低等絕緣材料的應用,只限用前三種耐泄痕性能較好的材料。

2.1.5 為了安全,電纜或導線引入設備后,應連接可靠,并密封良好。根據生產和使用的方便,有些產品設有多個進線口,但為了保持防爆性能或防水防塵能力而將多余的進線口密封。

2.1.6 電氣設備允許最高表面溫度,根據其使用環境,現行設備制造產品國家標準已將其修改為6組,其中增安型和無火花型設備還包括設備內部的最高溫度。

2.1.7 塑料制品種類很多,其中有些塑料不耐溶劑侵蝕,故推薦使用家用洗滌劑清洗。

2.1.8 爆炸危險環境裝設事故排風機,及時通風降低爆炸性氣體濃度,是防止爆炸的重要保證和主要措施,為在事故情況下便于及時開動排風機,要求在現場的排風機按鈕要安裝在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要醒目和操作方便。

2.1.9 因為燈具的種類、型號和功率的變動和互換可改變其發熱狀態,所以強調燈具要符合設計要求,不得隨意變更。旋轉光源燈泡時,應旋緊,不得松動,以防止產生火花和接觸不良而發生過熱現象。燈罩應按要求裝好并將螺栓緊固,以往曾發生在更換燈泡后,不將燈罩重新裝好的現象,故在此特別強調,應引起重視。

2.2 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本節與原規范(GBJ 232—82)相比,作了較大的修改,因為隨著隔爆型電氣設備產品質量和產品國家標準的提高和修改,對制造廠出廠時已檢驗合格的產品,安裝單位和使用部門應盡量減少拆卸檢查,以免破壞其產品的隔爆性能,故將原規范中的有關屬于產品制造標準的一些條文內容不再寫入本規范。

2.2.1 制造廠檢驗合格的產品,到現場后進行了驗收檢查,一般情況下就無需進行拆卸檢查,而只進行外觀檢查,本條列出了外觀檢查的內容和要求。

2.2.2 當隔爆型電氣設備經檢查確定需進一步拆卸檢查時,因為不同的產品其防爆結構不同,應詳細參照其產品說明書的規定。本條所列各款規定,旨在確保隔爆面不致因拆卸后影響其隔爆性能。

2.2.3 機械碰擦是爆炸事故的危險源,故安裝時應特別引起重視。

2.2.4 制造標準中規定了正常運行時產生火花或電弧的設備要進行聯鎖或加警告牌,施工和驗收時要檢驗其可靠性,并保留完好的警告牌交付生產和使用者。

2.2.5 為了防止插頭插入或拔出時產生火花和電弧而引起爆炸事故,按照新的產品制造標準的要求,還需設有防止驟然拔脫的徐動裝置,保證在使用過程中不能松脫。

2.3 增安型和無火花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增安型(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安全型″)與無火花型(新增加的一種型號的防爆電氣設備)電氣設備的要求,除電氣性能外基本相同,安裝要求和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完全相同,故作為一節合并寫出,避免重復。

2.3.1 增安型電氣設備與無火花型電氣設備有相同的外殼防護要求,外殼和透光部分要防止裂紋和損壞,防止進灰、進水,接線盒蓋應緊固,設備的緊固螺栓應無松動和銹蝕。

2.3.2 增安型電動機和無火花型電動機有相同的定、轉子單邊氣隙最小值的要求,按現行產品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增安型電氣設備″e″》(GB 3836.2)和《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無火花型電氣設備″n″》(GB 3836.8)的規定,增加了表注中的有關規定。這些要求是防止電動機定子與轉子之間的間隙過小,在長期使用后,電動機定子、轉子之間發生摩擦,產生高溫和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2.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4.1 正壓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通風、充氣型電氣設備″)有防護、減少漏氣、防止火花吹出等要求,要密封良好。

2.4.2 進入正壓型電氣設備內的氣體是防爆措施,氣體來源不得取自爆炸性環境,為防止有腐蝕金屬和降低絕緣性能、有損設備性能的氣體進入設備和管道,規定進入通風、充氣系統及電氣設備內部的空氣或氣體不得含有有害物質。

2.4.3 為了避免因火花或熾熱顆粒排入爆炸危險環境引起爆炸事故,特作出此規定。

2.4.4 正壓型電氣設備的通風充氣系統的電氣聯鎖裝置是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的技術措施,聯鎖裝置的動作程序應正確。但設備通電前的置換風量因設備結構各異,故應按產品的技術條件或產品說明書的規定來確定,管道部分仍按5倍相連管道的容積計算風量。

2.4.5 電氣設備及系統要維持產品技術條件中最低的所需壓力值,是為了防止外部可燃氣體進入,因產品的結構和所要求的最低壓力值不盡相同,所以不作統一的硬性規定,而應以產品的技術條件為準。

2.4.6 運行中的正壓型電氣設備,如果內部的火花和電弧從縫隙或出風口吹出,就可能會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因此設備安裝和施工完成后應進行檢查。

2.4.7 現行的產品制造國家標準有此項要求,對管道的密封應經過認真檢查,以保證整個通風系統的正壓。

2.5 充油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5.1 充油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防爆充油型電氣設備″)外殼有密封和防護要求,外殼和油箱、油標有損壞和滲漏時,將使油位降低而失去防爆性能,排油孔便于更換廢油,排氣孔是使變壓器油在火花或電弧作用下分解出的氣體排出,防止內部過壓而引起爆炸。

2.5.2 充油型電氣設備對油面高度有要求,設備需垂直安裝,當設備傾斜時,油標不能正確反映油位高度,有可能造成設備內部缺油情況,故要求安裝時其傾斜度不得大于5°。

2.5.3 產品的制造標準已將油面最高允許溫度組別改為6組,在環境溫度為40℃時,T1~T5組設備油面最高允許溫度為100℃,其油面溫升定為60℃,T6組設備的油面溫升限定為40℃,防止油面溫度超過氣體自燃點溫度或變壓器油的閃點。

2.6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裝

2.6.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即原規范中的″安全火花型電氣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及要求,在進行檢查時,不但應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進行認真的檢查,而且對與之關聯的電氣設備也應進行檢查。

2.6.2 凡是與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配套的關聯電氣設備都是經過國家檢驗單位檢驗確認的設備,如其關聯的電氣設備的型號不符合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銘牌中的規定,則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

2.6.3 為了防止因電源變壓器的缺陷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線路的防爆性能。

2.6.4 防止由于電池型號、規格的改變而改變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能量供應,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和溫度超過其額定值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

2.6.5 根據現行的產品制造國家標準,增加了對防爆安全柵的接地要求。

2.6.6 由于電氣線路的參數對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能有影響,故提出了電氣線路的參數應符合設計的規定,以限制線路的儲能。

2.7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

2.7.1 本條列出了設備安裝前的檢查項目,主要是標志、防護等級、溫度組別、產品的密封以及防止粉塵沉積等,檢查設備是否與使用環境相適應。

2.7.2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時應注意的事項,尤其是有關通風孔道不得堵塞,以減少粉塵的聚集堆積。

2.7.3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外殼及進線裝置的完整及密封性能至關重要,粉塵可以吸附于殼壁、繞組及絕緣零件的表面,影響散熱和降低絕緣電阻,增大電路故障,所以設備安裝時不得損傷其密封性能。

2.7.4 許多可燃粉塵受熱后能夠引燃,故劃分了組別和劃定了外殼表面最高溫度值。

2.7.5 粉塵防爆電氣設備安裝后,應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做好保護裝置的調整和試操作,發展問題及時處理,以保證設備的安全運行。

3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
3.1 一 般 規 定

3.1.1 爆炸危險環境的電氣線路的敷設方式和敷設路徑,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中有明確的規定,施工應按設計規定進行。但鑒于工程的具體情況,對那些既可由設計規定,亦可根據施工現場的具體條件決定的問題,可采取設計圖紙有規定時按設計施工,若設計無明確規定時,可按本條規定執行的方法。本條的規定是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有關條文的規定而作出的。

3.1.2 本條是為了防止電氣線路因外界損傷而破壞絕緣,擊穿打火而引起爆炸事故。

3.1.3 本條是為了避免因線路的絕緣不良產生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

3.1.4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對于不同的爆炸危險區所采用的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施工安裝時應按設計規定選用相應類型的連接件。

3.1.5 導線或電纜的連接應可靠。繞接是一種不可靠的連接,往往會由于受外界的影響而松動,連接處的接觸不良,接觸電阻增大,引起接頭發熱;鋁芯電纜與設備連接應采用銅鋁過渡接頭。

3.1.6 本規范表3.1.6中所列電纜和絕緣導線的最小截面,是從電纜和導線應滿足其機械強度的角度而規定的最小截面。實際施工中,電纜和導線的截面大小,應根據設計規定進行選擇。

3.1.7 因氣體或蒸氣爆炸性混合物易隨風向擴散,所以為防止架空線路正常運行或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火花、電弧等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而作此規定。

3.2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電纜線路

3.2.1 在爆炸危險環境內設置電纜中間接頭,是事故的隱患?,F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規定:″在1區內電纜線路嚴禁有中間接頭,在2區內不應有中間接頭″。但在其條文說明中說明,″若將該接頭置于符合相應區域等級的防爆類型的接頭盒中時,則是符合要求的″。日本1985年版《最新工廠用電氣設備防爆指南》第三篇第3.3.4條(6)款規定:″電纜與電纜之間的連接,最好極力避免,但是不得已進行連接時可采用隔爆型或增安型防爆結構的連接箱來連接電纜″。原蘇聯的《電氣裝置安裝規范》1985年版第7.3.111條規定:″在任何級別的爆炸危險區內,禁止裝設電纜盒和分線盒,無冒火花危險的電路例外″。根據以上所述,要求施工人員必須做到周密的安排,按電纜的長度,把電纜的中間接頭安排在爆炸危險區域之外,并應將敷設好的電纜切實加以保護,杜絕產生中間接頭的可能性。

3.2.2 電纜線路穿過不同危險區域或界面時,為了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沿管路及其與建筑物的空隙流動和火花的傳播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必須采取隔離密封措施。

3.2.3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進行修訂,是為了防止電氣設備及接線盒內部產生爆炸時,由引入口的空隙而引起外部爆炸。

3.2.4 根據引入裝置的現狀及工礦企業運行經驗,使用具有一定機械強度的撓性連接管及其附件即可滿足要求。只要進線電纜、撓性軟管和防爆電動機接線盒之間的配合符合防爆要求即可。所采用的撓性連接管類型應適合所使用的環境特征如防腐蝕、防潮濕和環境溫度對撓性管的特殊要求。

3.2.5 為了使電纜與金屬密封環之間的密封可靠,不致因電纜表面有臟物而影響密封效果。

3.2.6 本條是為了防止管內積水結冰或將水壓入引入裝置而損壞電纜和引入裝置的絕緣。

3.3 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

3.3.1 以往采用黑鐵管進行刷漆處理的施工方法,由于在施工現場受條件限制,處理很難達到完善,致使管壁銹蝕而影響管壁強度。為了提高鋼管防腐能力和使用壽命,明確規定爆炸危險環境的鋼管配線,應采用鍍鋅焊接鋼管。

3.3.2 為了確保鋼管與鋼管、鋼管與電氣設備、鋼管與鋼管附件之間的連接牢固,密封性能及電氣性能可靠,特提出施工中應注意的事項,只要鋼管采用螺紋連接,按本條各項規定認真執行,都符合本條規定的要求,在連接處可不焊接金屬跨接線。因為鋼管都采用鍍鋅鋼管,焊跨接線不免要損壞鋼管的鍍鋅層,破壞了鋼管的防腐性能。

3.3.3 電氣管路采用倒扣連接時,其外露的絲扣必然過長,不但破壞了管壁的防腐性能,而且降低了管壁的強度。

3.3.4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通用圖》附錄二中隔離密封技術要求的規定編號。隔離密封的目的是使爆炸性混合物或火焰隔離切斷,以防止通過管路擴散到其它部分,提高管路的防爆效果。

3.3.5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爆炸危險環境的配線和電氣設備的安裝通用圖》附錄二中隔離密封操作方法要求修訂。因隔離密封裝置不能在施工現場做不傳爆性能試驗,只有按照制造廠產品技術規定的要求進行施工,以達到隔離密封的效果。

3.3.6 為了避免在這些地方鋼管直接連接時可能承受過大的額外應力和連接困難,規定應采用撓性管連接。爆炸危險環境內的鋼管配線需采用撓性連接管的地方,為滿足防爆要求,應采用防爆型撓性連接管。

3.3.7 撓性連接管的類型應與危險環境區域相適應,材質應與使用的環境條件(防腐、防潮、高溫)相適應,以達到其防爆要求。

3.3.8 本條是為防止電氣設備或接線盒內在事故情況下產生的電氣火花或高溫,在其內部發生爆炸時,由多余的線孔引起鋼管內部爆炸。

3.4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關聯電氣設備的線路

3.4.1 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線路中的本質安全電路、關聯電路,設計人員在設計時對防止與其它電路發生混觸,防止靜電感應和電磁感應等,都作了認真、細致的考慮,所以配線工程中的鋼管和電纜或導線的型號規格、線路的走向及標高等,都要按設計施工;當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對其外部連接線的長度有規定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規定。主要是為防止由于配線工程施工不當而破壞了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其電氣線路的防爆性能。

3.4.2 本條的3.4.2.1~3.4.2.3主要是為了避免本質安全電路之間、本質安全電路與關聯電路之間、本質安全電路與其它電路之間發生混觸而破壞本質安全電氣設備和本質安全電路的防爆性能。

3.4.2.4 為防止爆炸性混合物的流動或火花傳遞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需按規定進行隔離密封。

3.4.2.5 為引起施工人員和生產維護人員注意,防止任意改變線路或將線路接錯,需用顏色標明,以區別于其它電路。

3.4.2.6 根據本質安全電路的特殊要求,為了避免因屏蔽層中出現電流而影響本質安全電路的安全,屏蔽層只允許一點接地,應特別注意。

3.4.2.7 原規范規定″本質安全電路的保護管不應用鍍鋅鋼管″,這種規定是依據當時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路點燃參數曲線中,有不適用于含鎘、鋅、鎂、鋁的點燃參數曲線?,F在的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產品及修訂后的產品國家標準都已取消了上述不適用于含鎘、鋅、鎂、鋁的點燃參數曲線,故原規范的這一規定已無必要,而從保護管的防腐要求考慮,應采用鍍鋅鋼管。

3.4.3 用本質安全電路配線連接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多數為本質安全型)和非危險環境的電氣設備(本質安全型或關聯電氣設備)時,在非危險環境中就存在著本質安全電路和關聯電路,而這兩種電路都是低電壓、小電流,如不按危險環境的規定進行施工,同樣能破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及本質安全電路的防爆性能。

4 火災危險環境的電氣裝置
4.1 電氣設備的安裝

4.1.1 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根據火災危險區域等級及使用條件選擇不同類型的電氣設備都作了明確規定,施工時應檢查所使用的電氣設備是否符合設計規定。

4.1.2 電氣開關、正常運行時有火花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電氣設備,應遠離可燃物質,主要是考慮到電氣設備的表面高溫、電弧及線路接觸不良或斷線引起的火花,將引燃周圍的可燃物質,造成火災事故。有的單位反映曾因電氣設備事故造成木制箱子著火引起火災,故規定裝有電氣設備的箱、盒等應采用金屬制品。

4.1.3 電熱器在使用時產生高溫,容易引燃可燃物質,為避免造成火災事故而作出此規定。

4.1.4 移動式和攜帶式照明燈具,如果沒有金屬網保護,容易碰破玻璃罩而引起火災事故。

4.1.5 主要考慮防止從上面落下物體時,引起短路或接地等事故。

4.2 電 氣 線 路

4.2.1~4.2.6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第4.3.8條的有關規定,施工安裝時應認真遵照執行。

4.2.7、4.2.8 主要是為了防止可燃物質或灰塵等其它有害物質侵入電氣設備和接線盒內。

4.2.9 為防止架空線路在事故情況下由于電火花或電弧的產生而引起火災事故的發生。

5 接 地
5.1 保 護 接 地

5.1.1~5.1.4 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按不同危險區域及其不同的電氣設備,對其接地線或接零線的設置,加以區別對待。特別注意,在爆炸危險環境內的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無論是否安裝在已接地的金屬結構上都應接地。

5.1.5~5.1.8 參照國家現行標準《防爆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編寫,主要是為了保證爆炸危險環境內電氣設備接地的安全可靠。

5.1.9 為了防止因緊固不良產生火花或高溫而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

5.2 防靜電接地

5.2.1 在爆炸危險環境內,條文中所述的設備及管道易產生和集聚靜電,當設計中有防靜電接地要求時,必須按設計規定進行可靠接地,以防止產生靜電火花而引起爆炸事故發生。

5.2.2 本條是為了防止高電位引入爆炸危險環境所產生的電氣火花引起爆炸事故的發生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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