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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電器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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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 無火花型蓄電池和蓄電池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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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9/3/1 8:28:22 |
“nA”無火花型蓄電池和蓄電池組,簡稱“nA”型蓄電池和蓄電池組。
在“nA”型蓄電池和蓄電池組中,蓄電池在正常的運行狀態下是不產生火花和危險溫度的,但是,可能釋放出一些“電池氣”,例如氫氣、氧氣及酸霧等。
按照釋放電池氣的情況可以把蓄電池劃分為3種類型:1類電池、2類電池和3類電池。
1類電池是指在正常的使用狀態下不可能釋放電池氣的額定容量不大于25Ah的原電池和密封的二次蓄電池。
2類電池是指在正常的使用狀態下不可能,但是在控制狀態下可能釋放電池氣的額定容大于25Ah的原電池和密封的二次電池,例如閥控式電池、氣密式電池。
3類電池是指在正常的使用狀態下可能釋放電池氣的任何容量的二次電池,例如鉛酸蓄電池。
由于電池的類型不同,所以對它采用的防爆安全技術措施和提出的防爆安全技術要求也不同。
一、專用結構和特殊要求
1.1類和2類電池
在1類和2類電池中有原電池,也有二次電池。
當1類和2類電池需要組成電池組工作時,蓄電池組應該配置一個具有相應防護等級的外
殼,或者在其他外殼的保護下。
在蓄電池組中,單體電池應該串聯運行,不允許并聯運行。電池正、負極與極間導體的連接通常應該用焊接的方法連接。在同一組電池組中,不應該有原電池和二次電池混合使用的情況。
在可燃性氣體環境中使用時,單體電池或電池組部應該以制造商規定的放電模式進行放電。在有可能出現過負荷放電時,防爆電器設計人員應該在電路中增加限流環節。此外,檢驗人員應該以正常工作時的最大放電電流來檢測電池本身和連接部分的溫度。這個溫度不應該超過它的溫度組別的溫度值。
為了防止蓄電池組中某個(些)電池成為“落后電池”后出現反極性充電現象,防爆電器設計人員應該在蓄電池組的電路中增加反充電保護環節,例如,設置阻塞二極管。
當二次電池(組)和設備組裝在一起時,應該允許在可燃性氣體環境中對蓄電池(組)充電;充電的電壓和電流應該符合制造商的規定,而且,充電裝置應該具有相應的防爆型式。充電時,蓄電池組及其連接部位不得出現超過相應溫度組別的溫度。
對于2類二次電池(組),充電系統(包括被充電的電池和充電器)不應該釋放出電池氣。
但是,假若充電系統釋放出了電池氣,則在48h后在蓄電池組的外殼內這種氣體中氫氣的含量不應該大于2%(體積比)。
2.3類電池
在這類電池中主要是二次電池,例如鉛酸蓄電池。由這樣的電池組成的蓄電池組應該配置一個蓄電池箱以及相應的電源輸入和輸出環節。這就是所謂的“nA”型蓄電池電源裝置。
(1)單體蓄電池
在單體蓄電池中,蓄電池蓋和蓄電池槽、極柱之間應該密封,要防止電解液泄漏。電解液的液位應該保持在允許的最高液位與最低液位之間。蓄電池蓋和蓄電池槽應該使用不易燃的絕緣材料制成。蓄電池內的底部應該留有足夠的容積,以便堆積從極板上脫落的活性物質。
單體蓄電池應該設置注液孔;注液孔應該能夠防止外物落人電池內。
(2)蓄電池箱
蓄電池箱是組裝單體蓄電池的容器,由箱體和箱蓋組成。蓄電池箱允許用金屬材料制成,也允許用塑料材料制成。但是,不管采用什么材料制成,它都應該能夠承受自身重量(蓄電池組)和搬運時所承受的機械應力,而且,金屬制成的蓄電池箱還應該進行絕緣處理,例如,噴塑或粘貼硫化橡膠板,絕緣電阻至少為1 MQ。
蓄電池箱應該設置能夠自然通風的通風孔。
蓄電池箱的防護等級不應該低于國家標準GB 4208外殼防護等級(IP代碼)規定的IP23。
蓄電池箱應該在底部設置排液孔。
在蓄電池箱中,單體蓄電池應該固定牢固。各個蓄電池極柱之間、極柱與箱體之間的爬電距離至少為35ram;當相鄰蓄電池之間的電壓大于24V時,每大于2V爬電距離增加1mm。
單體蓄電池之間的連接導體(連接條或連接電纜)應該牢固地同極柱連接,例如采用焊接方法連接。連接條應該有絕緣覆蓋層。連接后,單體蓄電池不應該承受機械應力。
連接導體(連接條或連接電纜)同極柱連接處的溫度,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不應該超過溫度組別的溫度值。
蓄電池組的充、放電連接環節應該是無火花型結構的或其他防爆型式的。
由3類電池組成的蓄電池組不允許在可燃性氣體環境中充電。
二、試驗
“nA”型蓄電池和蓄電池組的型式試驗,除“n”型防爆電氣設備應該進行的試驗外,還應該滿括下列2項試驗。
1.絕緣電阻測定
蓄電池箱的絕緣電阻應該進行測定。
在測定時,防爆電器試驗人員應該將蓄電池箱上所有的通風孔和排液孔封堵起來,然后對箱內充滿水。用500V級的兆歐表測量水與箱體金屬之間的絕緣電阻。
測得的絕緣電阻不應該小于1MΩ。
2.沖擊試驗
在進行沖擊試驗時,蓄電池組至少由4個單體蓄電池組成,而且按制造商的規定充足電。單個蓄電池應該排列成2×2的形式。
防爆電器試驗人員應該將這樣的蓄電池組按正常工作狀態固定在沖擊試驗臺上。試驗按照國家標準GB/T 2423.5(電工電子產品環境試驗第2部分:試驗方法試驗Ea和導則:沖擊)的規定進行,加速度(峰值)為59。
沖擊試驗前,防爆電器試驗人員應該首先檢查蓄電池的容量。
沖擊試驗應該在蓄電池組的垂直方向(向上)、正交的水平方向(相對4個方向)上各沖擊(振動)3次。
沖擊試驗后,防爆電器試驗人員應該再次檢查蓄電池的容量(恒流放電5h)。
經過沖擊試驗的蓄電池不應該發生破損和變形;電壓無明顯的變化;容量的減少不應該大于沖擊試驗前容量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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